【案件回放】
禹彤彤(化名)的父母離婚了,她隨母親榮某生活。8歲那年,禹彤彤的生父禹兵生不幸去世,去世時未留有遺囑,留下房屋一套,位于杭州市郊區(qū)。經(jīng)法院依法拍賣,得房款595000元,扣除禹兵生所欠債務外,剩余349670.14元。
禹彤彤認為,其作為禹兵生婚生女依法享有繼承權,故訴請法院分割該筆遺產(chǎn)。
禹兵生的生前配偶夏某稱:案涉房屋在其與禹兵生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已經(jīng)做過公正,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房款應該先分夏某一半。
禹兵生的父親禹某辯稱:案涉的房屋是婚前的房屋,是禹某出錢購買的。要求分割一半的剩余房款。禹兵生的母親祁某的答辯意見與禹某一致。
經(jīng)查,禹兵生婚前購買案涉房屋一套;與榮某結婚,生育一女禹彤彤,后離婚。后,禹兵生與夏某結婚,辦理婚前財產(chǎn)公證,約定禹兵生個人所有的前述房屋與夏某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共同所有,今后房屋因增值、轉讓等產(chǎn)生的利益亦歸雙方共同享有?;楹螅哪吵鲑Y十多萬用于案涉房屋的裝修。
經(jīng)審理,法院認為,祁某與禹兵生之間未形成扶養(yǎng)關系,祁某不能參與禹兵生的遺產(chǎn)分配。
判決:案涉剩余房款349670.14元,由原告禹彤彤分得繼承款74835.07元,夏某224835.07元,禹某50000元。
【恒略論法】
北京恒略律師事務所魏敏華律師認為,本案中,禹兵生自愿將案涉房屋一半產(chǎn)權贈與給夏某并辦理了公證,系禹兵生處置個人財產(chǎn)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婚后夏某對案涉房屋出資進行了裝修,與禹兵生居住在案涉房屋內直到房屋被本院拍賣處理,故贈與成立,夏某先分得一半的房款為174835.07元。
因禹彤彤至今未滿九周歲,無勞動能力,生活來源只依靠母親榮某一人,故對禹彤彤分配遺產(chǎn)時予以照顧。剩余174835.07元,由夏某分得50000元,由禹某分得50000元,由禹彤彤分得74835.07元。
恒略律師提醒:
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jù)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xù)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xù),但贈與人根據(jù)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chǎn)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jù)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