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判決書
案件簡述
本案被告王先生和陳女士于2001年登記結婚,后兩人于2023年7月25日離婚?,F(xiàn)原告廣州**小額貸有限公司,以金融借款合同案由將王先生、陳女士訴至法院,請求判決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400萬元、利息64萬元及支付逾期還款違約金、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本案當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原告稱:2018年3月21日,原告與二被告簽訂《借款及抵押擔保合同》(編號:**01號),約定王先生向原告借款400萬元,利息按 1%/月計算,按月付息、到期還本。后王先生結清了2019年11月20日前的利息,提出后期改為2021年3月20日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但至今借款也未全部還清。 陳女士系王先生妻子,陳女士也曾向原告借款,王先生為擔保人,陳女士的父母也知道案涉借款及抵押,二被告互相知曉對方的借款,因此案涉借款應當認定為二人夫妻共同債務,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原告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本院提起訴訟。 陳女士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因案涉借款合同并沒有其簽字且借款更沒有用于共同生活等。為維護個人合法權益,陳女士委托恒略律所偉律師代理應訴,幫助維權。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案涉借款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陳女士是否應與王先生共同承擔案涉借款的清償責任。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guī)定,恒略律師認為,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本案涉及的 400 萬元借款與陳女士無關,系王先生個人資金周轉,借款數(shù)額巨大,沒有用于共同生活,借款、還款、借款合同都沒有陳女士的簽字,陳女士也從未追認。廣州**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王先生、陳女士存在共同意思表示。 判決結果
經(jīng)審理,法院完全采納了恒略律師的代理意見,確認案涉借款非王先生與劉女士的夫妻共同債務。
最終判決由王先生償還案涉400萬元本金及利息等款項;陳女士無需承擔任何還款責任,本案訴訟費由王先生負擔。
法院認為:本案中,雖然案涉合同簽訂時二被告為夫妻關系,但陳女士未在案涉合同上簽字。且在此之前,原告與二被告曾簽訂過借款合同,其在簽訂案涉合同時明知二被告系夫妻關系,也未要求陳女士簽字。案涉合同涉及的借款金額為 400萬元,顯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告提交的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該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故對原告主張陳女士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代理律師簡介: 簡介 劉玉偉律師,畢業(yè)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現(xiàn)任北京恒略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7年法律理論知識積淀,6年實務訓練。專業(yè)知識扎實,專業(yè)技能突出。為人誠信、友善,做事認真、負責。執(zhí)業(yè)理念:專業(yè)、高效、真誠、負責。曾擔任某某建設工程公司、影視公司等10多家公司法律顧問,擅長合同審查、 企業(yè)風險防范等,為公司提供了優(yōu)質的服務,獲得了高度評價。 擅長領域:合同糾紛、經(jīng)濟糾紛、婚姻繼承、房產(chǎn)糾紛、侵權糾紛、建筑工程糾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