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原告黃某與被告某工程設計公司之間存在工程設計合作,被告公司委托黃某進行橋梁工程設計,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
原告于2017年8月份就為被告公司工作,直至 2017 年 10 月上旬,此期間的勞務費被告公司已經(jīng)支付了。但2017年10月25日雙方另行就設計橋梁計算事宜所約定的設計費5萬元,現(xiàn)原告已履行了設計服務,但被告中交公司以各種理由推脫,拒不支付,現(xiàn)直接拒絕支付。
被告矢口否認10月25日之后橋梁計算設計的事情,稱公司2017年8月與原告開始合作,合作時雙方未約定支付多少費用,為合作順利公司初期都給原告支付費用。在2017年10月23日下午與原告協(xié)商各項費用共計五萬,但公司實際給付原告現(xiàn)金已達到七萬余元,已超額支付。
代理意見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黃某最終決定委托我所王芳麗律師代理本案。王律師接到委托后立即開展工作,眼下擺在面前的難題是因無書面合同,無法從合同條款探究雙方真實合意,被告也拒不承認。
憑借多年訴訟經(jīng)驗,王律師堅信事實不會被掩蓋,功夫不負有心人,經(jīng)過對案件的仔細梳理分析,王律師找到關鍵證據(jù)。
其中,通過被告之前支付費用的記錄可以看出,2017年9月、10月、11月的付款中被告都備注了如“8月份薪酬、9月份薪酬、餐費報銷”……與原告前期工作按月付費能夠相互佐證;另外,在2017年10月23日原告與被告的聊天記錄中,可以明顯看出并足以讓人理解為被告就2017年10月25日后的橋梁設計事宜,另行委托并承諾付費。
為支持當事人訴求,律師向法院提交:1.(2021)粵廣XX第277XX號公證書,證明雙方達成合意,原告為被告進行橋梁設計,已依約履行義務,原告未支付費用。2.浦發(fā)銀行電子回單,證明被告在轉(zhuǎn)賬時對每筆款項的性質(zhì)進行了備注,這些費用都是發(fā)生在2017年10月25日之前的工資,上述給付的費用均與本案涉及款項無關。
最終,法院支持了我方訴求。法院認為我方提交的證據(jù),已經(jīng)足以證明其與被告達成2017年10月25日后的橋梁設計另行付費的合意,被告的辯解明顯不符合一般人的理解與常理。我方已依約履行了設計服務并提交設計成果,被告應另付原告5萬元設計費。且被告明確表示不支付款項實屬不誠信,應當支付原告利息。
判決結果
本案代理律師簡介: 簡介 王芳麗律師 王芳麗律師,畢業(yè)于西南政法大學,經(jīng)濟法專業(yè)碩士研究生,現(xiàn)為北京恒略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王律師在本科及研究生階段接受了專業(yè)的法學教育,具有很強的理論基礎。多年的律師實踐經(jīng)驗,使王律師在案件代理中具備了相應的法官思維,能更好地從法官的角度去思考案件。從事法律工作多年,王律師代理了百余起民商事案件,積累了大量的經(jīng)驗。王律師堅信“法律應該成為合法權益的守護者,律師應該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戰(zhàn)士”,深耕法理、熟悉法律、善于尋找路徑、像戰(zhàn)士一樣勇往直前是一個專業(yè)律師必備的素質(zhì)。 擅長領域:合同糾紛、公司法務、婚姻繼承、刑事辯護、人身損害賠償、勞動爭議等。